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老新类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护理不当老人跌伤 公司家政均应担责
2019年,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马某到魏某家中照顾其生活。某日,马某在搀扶魏某时,魏某从床上摔倒在地。事后,魏某转入医院被确诊为“桥脑梗塞,左肱远端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2019年12月,魏某因病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记载的死亡诊断为“肺炎,脑梗塞,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魏某死亡后,其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魏某《死亡记录》不排除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但被告马某作为照顾魏某的家政人员,对摔伤具有过错责任,与魏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中心对魏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马某、家政服务中心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超龄员工夜班死亡 用工单位应当赔偿
某清洁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约定,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由清洁公司派驻保安负责工程公司项目现场的安保工作。为此,清洁公司雇佣陈某(时年已超过63周岁)担任工程公司项目现场夜班保安。同年11月底,清洁公司经理通知陈某可以离职,但陈某与工程公司私下约定留下继续工作。此后不久,陈某在宿舍楼三层昏迷倒地,被前来找他的妻子张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洁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陈某系在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后发病,清洁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工程公司与陈某建立劳务关系时,在陈某发病时工程公司亦无人发现并提供及时救助,故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张某。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属于借款需要偿还
2019年,刘某与比自己小40多岁的白某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期间白某以多种理由向刘某借款,相处一段时间后,刘某对白某感到不满,便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刘某提供的录音可认定其与白某之间存在着较为私密的关系。对于亲密关系期间小额转账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对于较大金额转账,即便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在转账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事后有微信、录音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应根据相关证据对具体金额予以认定。在具体偿还金额的确定上,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白某对7万元的借款作出明确的还款承诺。据此,法院判决白某偿还刘某借款7万元。